日前,海南省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探礦權采礦權管理的若干規定》,提高礦業權市場準入門檻,建立勘查市場審查退出機制,嚴格審查礦業權人投資能力,并實行探礦權合同化管理。
海南省對礦業權申請人的資金、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設備等資質能力實行嚴格審查,要求探礦權申請人的注冊資金不得低于100萬元,銀行提供的資金證明不得低于勘查設計的投資預算。探礦權人、采礦權人違法被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不得再通過招拍掛等方式取得礦業權;未履行相應的義務被取消競得人資格的企業法人,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人員及其擁有股份的企業法人,2年內不得申請或出讓取得礦業權。
針對目前探礦權保有成本低、圈占不探現象普遍的問題,海南省探索實行探礦權延續登記退出機制,提高勘查項目年度最低投入標準,嚴格探礦權延續條件。探礦權人第一年度最低勘查投入為每平方公里5000元,從第二年度起,每年度必須完成每平方公里10000元的最低勘查投入。探礦權每延續一次,地質勘查工作原則上應提高一個符合規范要求的地質勘查階段。延續探礦權須組織專家縮減勘查面積,勘查投入達不到最低要求的不得延續探礦權。
為合理勘查開發和高效利用礦產資源,海南省探索對礦產資源探礦權實行出讓合同管理,進一步規范了礦產勘查活動和對探礦權的監督管理,對維護礦產資源開發秩序、促進經濟健康發展有積極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