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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調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08-08-06
核心提示:經國務院批準,調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

稅〔2008〕111號
 
各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調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部分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將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具體商品名稱及稅號見附件1.
  
       二、取消紅松子仁、部分農藥產品、部分有機胂產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銀、零號鋅、部分涂料產品、部分電池產品、碳素陽極的出口退稅。具體商品名稱及稅號見附件2
  
       三、執行時間
  
       1.以上商品出口退稅率調整自2008年8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2.對涉及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凡企業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經簽定出口合同且價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業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經備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報關出口的,準予按調整前的退稅率執行。逾期未能備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報關出口的,一律按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執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簽訂日期、商品名稱、單價、數量、金額等內容明確,經出口企業和外商雙方代表簽字確認或蓋章,符合《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真實有效的書面出口合同,對不符合規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備案。出口合同一經備案一律不得修改。
  
       特此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關鍵詞: 國務院 出口退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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