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標準法和質量法制定的宗旨
為了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促進技術進步,改進產品質量,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使標準化工作適應社會,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發展對外關系的需要,制定標準化法。
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了產品質量法。
第二節 標準的實施
標準化法第14條規定,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出口和進口。推薦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愿采用。此條規定了凡是強制性標準(包括國標,行業標準)生產企業在生產銷售此范圍內產品必須強制執行此標準,不能自行制定選擇其他標準(包括出口和進口)。此類標準的標志一般為國標GB*****、冶金行標YB*****。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愿采用,即企業可以選擇它,也可自行制定標準。但是企業一旦選擇推薦性標準,則產品要嚴格按推薦性標準要求檢驗考核,不能隨意修改。此類標準的標志一般為GB/T*****、YB/T*****。
我們在執行標準時應隨時注意標準的修改和年份,因為國家制定標準的部門會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定時和不定時的對標準進行復審,以確認標準繼續有效或修訂廢止。所以我們在經營中不要使用已經作廢、過時的標準。一般情況下,請你注意標準的年份(即GB*****——1994,即表示此標準1994年起實行或制定的)要求最近年份。通常情況每四年應該復審一次,內容不作修改可以改變年份。標準化第19條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檢驗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檢驗機構,對產品是否符合標準進行檢驗。處理有關產品是否符合標準的爭議,以上述的檢驗機構的檢驗數據為準。
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18條規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國家需要控制的重要產品目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確定。
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企業生產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應當在產品或其說明書、包裝物上標注所執行標準代號、編號、名稱。鋼鐵產品應在質量證明書上和產品的標牌上進行表明(鋼板在產品上表明)。市場在銷售鋼鐵產品時應該特別注意此條規定的內容,鋼鐵產品比較笨重和它的特殊性,有時在銷售過程中沒有看見實物和有關證書,所以在銷售活動中務必要重視這一環節在銷售合同中應該詳細搞清除鋼材品種、規格、重量、爐批號和到貨驗收制度。在驗貨時除了注意技術質量文件齊全外,實物包裝是否完好,標牌齊全完整清晰也是非常重要,鋼材(除少部分,例鋼筋、鍍鋅細管、大口徑不銹鋼管、鋼板、大型 槽鋼、工字鋼、型鋼外)一般無特殊標記。
質量法第2條規定,在我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即包括在國內銷售進口鋼材)。這里的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本市場中的鋼材屬于質量法中的產品范圍。質量法第4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依照質量法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質量法第5條規定,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我們是銷售者在質量法明確了銷售者責任同生產者一樣。不能強調我們銷售時不清楚或買來就這樣一推了之,不負責任。如果出現銷售產品質量問題銷售者同樣要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第三節 質量監督
質量法第12條規定,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我國對產品質量監督主要以抽查方式為主的監督檢查制度。我們市場上進行銷售的產品,即視為工廠企業出廠的合格品,是隨即取樣品重要渠道之一。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可以組織監督抽查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包括企業和市場)。一般不能跨行政區域進行抽查。在同一時期內國家監督抽查過的產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復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重復抽查。(從目前執行情況來看一般在半年期內)。被抽查者可以出示國家上級抽查過的憑證和檢驗報告給抽查人員看。監督抽查者的檢驗費用按國家規定列支,這里指的是監督抽查,被抽查者對抽查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15天內向實行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其上級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申請復檢。由受理復檢的部門作出復檢結論。
質量法第15條規定,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即抽取。
第16條規定,對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生產者、銷售者不得拒絕。我們在接待抽查人員時應當請對方出示抽查的有關文件、抽查人員證件等,如果出示的文件和抽查人員證件符合規定,則不能拒絕抽查,反之可據理力爭,暫緩接受抽查,待搞清楚再進行。
第19條規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
第四節 法律責任、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標準化法第20條規定,生產、銷售、進口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的,由法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們在銷售執行強制性標準的鋼材時,應特別注意產品是否符合標準。否則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處理,可以沒收產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種案例在我國不少地方已有發生(特別在建筑用螺紋鋼方面比較多些)。輕者沒收產品、罰款,重者判刑。
質量法第33條~39條規定,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不得偽造產地、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不得偽造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我們應該非常注意進貨驗收制度,這一點是銷售鋼材的活動中最困難的,往往只見訂單不見質保證書和實物,自己銷售的鋼材是什么樣都一無所知,待出問題后悔不及。在不少事件中我們總結出一條,只要銷售人員花費一定時間到現場驗貨,即可避免出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