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48條,決定自2008年8月6日起,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銅版紙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銅版紙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3年第35號公告和2007年第29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二、復審調查期
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三、復審調查產品范圍
復審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于的產品,與商務部2003年第35號公告中的產品范圍一致,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48101300、48101400和48101900。
四、復審程序
(一)登記應訴
就傾銷調查,任何利害關系方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申請參加應訴,同時被調查國家的有關出口商或生產商應提供調查期內對中國及其它市場出口該產品的數量及金額。《傾銷調查應訴登記參考格式》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站公平貿易局子網站(網址為http://gpj.mofcom.gov.cn )“公告”欄目下載。
就損害調查,任何利害關系方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產業損害調查局申請參加應訴,同時應提供產業損害調查期內的生產能力、產量、庫存以及在建和擴建的計劃。《產業損害調查應訴登記表》可在“中國貿易救濟信息網”(網址為:www.cacs.gov.cn)“公告”欄目下載。
(二)不登記應訴
如果利害關系方未在本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向商務部登記應訴,則商務部有權拒絕接受其提交的有關材料,并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利害關系方的權利
如利害關系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范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和地區及其它相關問題有異議,可以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將意見書面提交商務部。
利害關系方可以到商務部反傾銷公開信息查閱室查閱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公開文本。
(四)問卷發放
為獲得調查所需信息,商務部將根據需要向相關利害關系方發放調查問卷。利害關系方答卷應當按照調查問卷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提交。
(五)聽證會
利害關系方可以按照商務部《反傾銷調查聽證會暫行規則》和《產業損害調查聽證規則》規定提出舉行聽證會的書面請求,商務部認為必要時也可主動舉行聽證會。
(六)實地核查
商務部在必要時將派出工作人員赴境內外進行實地核查;利害關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應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聲明;核查前,商務部將提前通知有關國家和企業。
(七)調查時限
本次調查自2008年8月6日起開始,通常應在2009年8月6日前結束。
五、不合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調查機關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它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調查機關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