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土資源部發出公告,對探礦權、采礦權申請上報電子文檔有關問題提出要求。 一是探礦權、采礦權申請人到國土資源部政務大廳提交紙質申請資料的同時,須提交電子文檔。二是報送的電子文檔一律使用5寸或3寸光盤存儲,要求一項目一盤,提交電子文檔的資料(各類掃描件、word文檔等)全部儲存在光盤內,光盤表面應標注項目名稱。三是申請人要對提交的電子文檔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當紙質文檔與電子文檔不一致時,退回申請人修改后重新申報。 公告還對新設探礦權申請、探礦權延續申請、探礦權保留申請、探礦權變更申請、轉讓探礦權、改變探礦權人名稱(包括法定代表人易人)或地址、探礦權注銷登記、地質調查備案、劃定礦區范圍審批的申請資料與標準以及采礦權新立、延續、轉讓、變更登記審批和注銷登記的申報資料與標準作出明確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