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為規范稀土等礦產礦區協管員工作的管理,發揮協管員的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動態巡查,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于近日制定并印發了《稀土等礦產礦區協管員工作制度》。
制度明確,稀土、鎢、錫、銻、鉬、高鋁粘土、螢石等7種礦產(簡稱稀土等礦產)是國土資源部門實行嚴格管理的礦產,在稀土等礦產分布的重要礦區須聘請礦區協管員協助監管礦區開發秩序。聘請礦區協管員的市級、縣級應成立礦區協管員辦公室,由辦公室對協管員進行招聘、指導、管理和考核。
制度要求,礦區協管員每月應進行不少于4次的現場巡查,并提交《礦區現場巡查登記表》。發現違反稀土等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法律法規行為的線索,要及時上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市、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礦區協管員舉報和發現的礦山企業的違法行為,應在10日內赴現場查處。對于有無證開采、越界開采等嚴重違法行為的,應在5日內赴現場查處。
制度還對協管員的廉潔自律、經費保障及管理考核制度等作出了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