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工產業[2010]第122號
為加快淘汰落后生產能力,促進工業結構優化升級,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7號)要求,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部制定了《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
一、本目錄所列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主要是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需要淘汰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按照以下原則確定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目錄:
(一)危及生產和人身安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二)嚴重污染環境或嚴重破壞生態環境;
(三)產品不符合國家或行業規定標準;
(四)嚴重浪費資源、能源;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對本目錄所列的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按規定期限淘汰,一律不得轉移、生產、銷售、使用和采用。
三、按照國發[2010]7號文件要求,對未按規定限期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吊銷排污許可證,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關部門不予審批和核準新的投資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批準新增用地,環境保護部門不予審批擴大產能的項目,相關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生產許可,已頒發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要依法撤回。對未按規定淘汰落后產能、被地方政府責令關閉或撤銷的企業,限期辦理工商注銷登記,或者依法吊銷工商營業執照。必要時,政府相關部門可要求電力供應企業依法對落后產能企業停止供電。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根據工業結構調整需要適時修訂本目錄。
五、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
二 一 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年本)
一、 鋼鐵
1. 30平方米以下燒結機
2. 90平方米以下燒結機(2013年)
3. 8平方米以下球團豎爐
4. 24平方米及以下鉻礦、錳礦帶式燒結機
5. 環形燒結機
6. 土燒結礦工藝
7. 熱燒結礦工藝
8. 300立方米及以下的煉鐵高爐
9. 300立方米以上、400立方米及以下的煉鐵高爐(2011年)
10. 200立方米及以下的專業鑄鐵管廠高爐
11. 100立方米及以下的錳鐵高爐
12. 生產地條鋼、普碳鋼的工頻和中頻感應爐(機械鑄造用鋼錠除外);工頻和中頻感應爐等生產的地條鋼、普碳鋼及以其為原料生產的鋼材產品
13. 20噸及以下煉鋼轉爐
14. 20噸以上、30噸及以下煉鋼轉爐(2011年)
15. 9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稱容量20噸及以下)煉鋼電爐
16. 9000千伏安以上、15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稱容量20噸以上、30噸及以下)煉鋼電爐(2011年)
17. 5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稱容量10噸及以下)高合金鋼電爐
18. 復二重線材軋鋼
19. 疊軋薄板軋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