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與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正在繪制兩張地圖,一張是“中國水污染地圖”,一張是“中國空氣污染地圖”。最初,他的主要數據靠搜索散落各地的公開資料,但是非常有限。
“政府信息公開提供了一個平臺,這次機遇再也不能錯過,需要有人去盯著它,測試它。”馬軍說,在條例出臺之前,有關環保的法律規章對企業排污情況要求予以公布,但形同虛設。現在,“我們需要通過嘗試讓它變成活的法律。”
環保NGO們正在商討打造“致企業的一封公開信”,目標是政府認定的超標排放企業。馬軍說,按慣例,“6·5環境日”環保部門一般會曝光一批超標排污名單。這封公開信將設置具體的指標,以達到獲取具體準確信息的目的。
北京大學教授王錫鋅說,讓政府公開信息真正的推動力量很大程度取決于公民社會——包括個人、NGO和媒體的參與。
王錫鋅說,知情權和表達權如何硬起來,從寫在法條中到變成一種能力,組織化的“充權”至關重要。“個體容易陷入集體行動的困境,而媒體和NGO可以扮演組織化的角色。”
來自環保部的別濤提及出現在中國的“街頭政治”:在廈門,人們上街“散步”迫使政府暫停PX項目;在上海,人們以“購物”形式在南京路呼吁關注磁懸浮污染。現在正在“散步”的則是成都市民,同樣是抗議一個涉嫌污染的化工項目。“這不是對黨政的某種挑戰。”別濤說,看到這些現象,他很受鼓舞。在他看來,要沖破欺上壓下的地方“隔離層”,不僅要信息公開,還需要媒體監督和公眾參與。
條例實施前,衛生部向媒體公布了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衛生部門新聞發言人聯系方式。毛群安說,信息公開也為新聞報道提供了便利。
2006年,《解放日報》一位記者因采訪要求被上海市規劃局拒絕,遂依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將上海市規劃局訴至法院。盡管此案最終以記者撤訴終結,但從形式上開啟了媒體與政府在信息自由上的法律博弈。
一位在某雜志供職的記者說,最想了解國務院調查組對膠濟鐵路事故的調查情況。按照信息公開條例,應該公開。但是現在,他們已經被告知不能報道。
為此他犯迷糊:信息公開條例和有關部門的文件,服從哪一個?
立法參與者莫于川解釋,從立法上,不能去改變現有新聞管理的模式。條例首先是要滿足公眾的知情權,之后才是新聞監督權。
盡管在立法過程中仍有諸多遺憾,在實踐上亦有可以想象得到的困難,但一位條例起草者還是對此充滿期待,“只要公民行動,政府面對,信息公開就能往前邁進。我們要學會與不完美合作來追求完美。”
鏈接:必須公開的政府信息
1、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前政策;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4、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5、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6、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7、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8、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9、扶貧、教育、醫療和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實施情況;
10、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1、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