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征用優惠辦法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固定資產投資強度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項目,工業園區提供建設用地。
(二)工業項目用地以掛牌方式出讓,其地價不低于6.4萬元/畝。為鼓勵資金、技術密集型工業項目投資與發展,地方財政將給予扶持:
1、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以下(不含3000萬元),按掛牌出讓最低價6.4萬元/畝收取土地使用費(含辦證費)。
2、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至5000萬元(不含5000萬元),按3.2萬元/畝的標準給予財政扶持,用于項目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3、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在5000萬元以上或屬省級以上單位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且市場前景好、稅賦貢獻大的,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確定財政扶持標準。
二、稅費優惠辦法
(三)入駐園區的企業(包括外資企業、內資企業)可享受以下稅費優惠政策。
1、企業按國家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前兩年縣政府將企業所得稅本級財政留成部分全額獎勵給企業;后三年將按企業所得稅本級財政留成部分50%的比例獎勵給企業。
2、從企業投產之日起,企業增值稅三年內地方財政以獎勵的方式按以下比例進行獎勵(不含“鑰匙工程”項目和本縣搬遷到園區的企業):年增值稅總額在100萬元以下的(不含100萬元),增值稅按地方留成部分的40%獎勵給企業;年增值稅總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含100萬元),增值稅按地方留成部分的60%獎勵給企業。
3、入駐園區的工業企業,本級行政性收費實行“零收費制”。縣級以上的行政性收費由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按收費標準的下限代收代繳。
三、其他優惠辦法
(四)對客商來電來訪實行首問負責制。入駐企業的項目從申報到生產經營,由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全程服務,隨時為客商提供行政協調、后勤保障等配套服務。
(五)園區實行封閉管理。有關部門入園執法檢查須向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申報登記,實行無償服務,并不得干擾企業正常經營秩序。
(六)依法保護客商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對客商及其企業的主要經營人員,由縣政府頌發“榮譽市民”證書。如出現敲詐勒索、哄搶企業財產等案件,公安機關做到先賠償企業直接損失,再依法辦理案件。
(七)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客商享受以下兩個方面的優待。即: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每年為其進行免費體檢;其子女在本縣就學的,可在全縣公辦學校范圍內自主擇校,并免交除國家規定收費外的其他費用。
(八)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在對企業實施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裁定行為中違法違紀或不作為的,投資者可向縣優化經濟環境辦公室舉報,也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九)上述規定非因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變更而不得落實的,客商可向工業園區管理機構舉報或投訴。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接到舉報或投訴后必須在15天內作出答復。
(十)對侵害客商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查處并向社會公開曝光。
(十一)土地征用費和稅收政策的優惠辦法及各種規費的減免分別由受益單位(包括鄉、鎮、管委會)、受益的地方財政和有征收規費權力的部門負責落實。
(十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十三)鄉鎮(管委會)招商引資可參照本辦法實施。
(十四)本辦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