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的頭兩個月,張緯的心里一直美滋滋的
他的新公司開張一年內業績不錯,更讓他高興的是,他的公司是在2007年3月16日前幾天注冊成立的。按照規定,2007年3月16日這一天以前經工商等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可以享受國家2008年1月開始施行的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
國務院公布的《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高新技術企業”能夠繼續享受15%的優惠稅率。
依照統一后的新稅法,國家將分步逐漸取消約30項歷史形成的企業所得稅區域優惠政策。通知同時明確,繼續執行現有的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則將獲得新的“兩免三減半”的過渡優惠政策。
這意味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新格局基本明朗化——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政策框架邁出堅實一步。
部分稅務專家認為,稅率穩步推進有利于企業逐步接受新政策,但給予部分地區新的“特權”有可能導致新的尋租空間。但總的看來,新特區與浦東新區等企業獲得的新特權已比以前大為減少。
2008年優惠稅率:按18%執行
按照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國家明文稱,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按《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執行。
實際上,《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已經規定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過渡原則。即該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企業所得稅法》施行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25%的法定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企業所得稅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
此次國務院的《通知》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過渡辦法、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以及新舊稅收優惠政策發生交叉的處理辦法作出了詳細規定。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享受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雖然優惠政策是舊政策,但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應按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當企業享受的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新規定的優惠政策發生交叉時,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企業應根據自身情況進行稅負測算,慎重選擇。
30項原有優惠政策得以“延續”
《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劃定了可享受過渡優惠的30項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的文件。這些文件一部分是專門針對外資企業的優惠措施,一部分是外資企業在特區內的優惠,還有一些是專門針對特定區域的優惠措施。
其中,專門針對外資企業的優惠措施,包括對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等。
外資企業在特區內的優惠措施,包括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在上海浦東新區設立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從事機場、港口、鐵路、公路、電站等能源、交通建設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等。另外,還有一些屬于區域優惠措施,例如,廣東省深圳、珠海、汕頭經濟特區的企業所得稅率為15%等。
通知還指出,《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規定的優惠措施,即“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嚴格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所得稅”,也按過渡優惠政策實施。
